刑事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逮捕的期限规定如下:
1.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4.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若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5.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以上信息综合了相关法条,并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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