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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内的异产毗连房屋,即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2. 所有权与义务 :房屋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 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管理工作。

4. 使用与修缮 :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5. 共有部分的使用与修缮 :共有、共用的部位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6. 修缮责任 :自然损坏的修缮费用按照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的原则处理。

7. 纠纷解决 :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8. 危险房屋处理 :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时,所有人必须及时治理。

9. 房屋管理组织 :所有人可组成房屋管理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房屋的使用、修缮等管理工作。

10. 其他规定 :售给个人的异产毗连公有住房的维修办法另行规定,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该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后续的修正进行了更新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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