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1. 不动产登记原则 :
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细则有其他规定。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与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2. 不动产登记机构 :
由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指定本级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3. 不动产登记簿 :
定义不动产单元为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包括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4. 特别规定 :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办理。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登记也由自然资源部受理。
自然资源部可委托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直接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的不动产登记。
5. 其他规定 :
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该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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