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
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社会公共及私人财产损失达到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2. 土地和林地破坏 :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致使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
3. 人员伤亡 :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
导致《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达到III级以上的情况发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
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情况。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情形。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